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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下载安装:南宁市乡村振兴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问答

来源:开云体育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6-01-23 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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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乡村振兴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问答

  答:(一)农村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和户均住宅用地标准、户均建筑面积标准建设的农村宅基地项目。

  (二)农村公服等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给排水、电力通信、环境卫生、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以及服务群众生活的如篮球场,文化中心,公共空间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三)乡村产业类项目:具体是指: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林产品加工场所、农林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林产品加工流通,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的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项目。

  (二)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视为符合规划。

  (三)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项目按照三个途径来办理:

  1.对于已有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符合使用规划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不突破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视为符合规划,更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

  2.对于已有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但因用地选址特殊性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项目,依法修改、调整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并纳入规划“一张图”;

  3.对于项目所在地未编制或暂无计划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依法修改、调整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纳入规划“一张图”。

  (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利用乡村存量房地资源,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管理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依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

  答:(一)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实施土地征收条件的,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二)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解决。依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单位或个人能够最终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即土地所有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出让、出租等)的渠道,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入股(联营)方式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按原地类管理方式解决。在严格农用地用途管制,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对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并具有农林业生产服务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台、栈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 平方米的亭、台和村屯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涝泵站、高位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的情况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五)通过建设用地复合利用解决。乡村地区在符合规划、安全、生态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解决乡村产业发展配套的停车、存储等需求。鼓励农村“三室一点”(即村委办公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和健身点)和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

  答:以入股方式合作的,由共同举办企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以联营方式合作的,按合同和批准文件,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共同举办企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答:严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确需变更用途的,土地权利人提交论证材料,需经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依法依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答: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形态特点,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分为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和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两类。传统生产方式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作物种植(含覆盖防虫网、遮阳网、普通塑料、地膜)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未破坏耕作层,按原地类管理,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功能特点,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与辅助设施用地两类。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生产设施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面积。

  (一)在不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各类管控红线底线的前提下,可按照村庄规划修改调整机制对村庄规划做修改入库,并重新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二)对已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且预留了建设用地指标的,村民居住、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用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等项目,在符合各类红线底线管控要求前提下,可申请使用机动指标,并更新村庄规划数据库。

  答: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线等红线底线管控要求,并符合邻避安全要求,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等不适宜建设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作为法定依据,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可依据经依法批准后的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答: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乡村建设项目及村民住宅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做建设。

  答: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的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化体育等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小型公用公服设施项目(露天篮球场不受此面积限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中,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居民点,需要编制详细规划,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动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未获批准或者批准延期再次期满未动工建设的,证书自行失效。

  答:申请人在实施过程中,若许可申请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或项目方案布局、建设指标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取得许可的建筑设计企业依法终止;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答:竣工(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核实合格的,在乡村建设规划核实申请和核实意见表或在联合验收意见表中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答: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可办理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一)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情形: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五)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六)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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